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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建知识(8)-九游会国际

来源:中国黄金 时间:2013-09-04

    1、允许党员“保留意见”同党员“坚持错误”有什么区别?
    允许党员“保审意见”同党员“坚持错误”,是有原则区别的,不能混为一谈。
    允许党员对党的决议、政策和党的工作,在党的会议上发表自己的意见,是党章赋予党员的民主权利。
    党章规定:“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,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,可以声明保留,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。”“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,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,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。”可见,党员有不同意见是正常的,声明保留自己的意见是允许的。符合党的组织原则。但是,保留意见必须以无条件执行党组织的决议为前提。如果实践证明自己的意见是不对的,就应该放弃,不能借口“保留意见”,明知不对还固执己见,甚至坚持错误意见。对此,党组织应当给予批评帮助。
    “坚持错误”,是指党员在思想认识上有错误或违反了党的纪律,经党的组织和同志们的批评、教育、帮助,仍不承认和不改正错误,甚至继续犯错误的行为。这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。党组织对于犯了错误而坚持错误不改的党员,要进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的,要给予党的纪律处分。
    2、没有支委会的党支部怎样实行集体领导?
    支部党员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支部委员会,是支部的领导机关。支部委员会在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,负责支部的日常工作。根据这一精神,不论是否设有支部委员会,支部的重大问题,如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、指示,选举新的支部委员会(在不设支委会的支部选书记和副书记),接收新党员,决定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等,都应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。在没有设立支委会的支部,这样做就是实现了集体领导;在这样的支部,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,书记、副书记要按照支部党员大会的决定,负责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。如有个别问题不宜在支部党员大会上讨论,可由正、副书记提出意见,报上级党组织决定。
    3、党组织讨论问题时,双方人数接近,争论不下,意见统一不了怎么办?
    党的任何组织讨论决定问题,都必须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。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。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,应当认真考虑。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,双方人数接近,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,应当暂缓做出决定,进一步调查研究,交换意见,下次再表决。在特殊情况下,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,请求裁决。
    4、为什么在党内提倡称同志,不称职衔?
    在党内提倡称同志,不称职衔,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。毛泽东同志早在1959年就提出要大家互称同志,改变以职务相称的旧习惯。为此,党中央于1965年12月专门就这个问题发出了通知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再一次重申了毛泽东同志的这一主张,要求党内一律互称同志,不要称职衔。
    党内只有上下级组织,没有上下级党员,党员之间不论职务高低,都是平等的同志关系。在党内互称同志,有利于发扬民主,密切党员与党组织、没有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与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党员、党员与党员、党与群众之间的关系,促进党内外的团结,造成一种平等相待、亲密无间、生动活泼的良好风气;有利于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,保持清醒头脑,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。
    近年来,在党内称同志的优良传统被一些同志淡忘了,有的言必称长,有的领导干部别人不称他的职衔他就感到不舒服,就不高兴。所以有必要强调,共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带头树立新的风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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